南宁拟立法加大“见义勇为”保障力度,增加特色保障举措内容-实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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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南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从救治、医疗优待等方面,增加南宁特色保障举措内容。

弘扬见义勇为美德,制定经费保障和相应保障措施,让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后顾之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经费落实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予以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救治、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购买见义勇为无记名商业保险等。此外,对于见义勇为基金会,则从基金会职责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结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情况,为更好加大“见义勇为”保障力度,与初次审议稿相比,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一系列特色保障举措内容。

其中,明确全社会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不得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若有前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救治、医疗优待措施方面,拟增加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垫付的规定;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应当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增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规定;增加对本市户籍的人员在外地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优待措施,明确经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确认后,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待和保护,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所获奖金和抚恤金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差额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补足。

同时,条例草案修订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对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救助的规定,以及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落户优待措施。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彭媛媛

编辑 | 蓝梦

校对 | 李冬莉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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